非法采砂或触犯非法采矿罪,即因违规操作导致矿产资源损失高达五至十万元即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该罪主要包括三类行为:无视矿产资源法规,未经许可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及对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区域;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进行采矿活动,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开采受保护的特定矿种,且在收到停工指令后仍坚持开采。【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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