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已进行追究,应撤销案件或停止诉讼程序,或宣布无罪:(1)情节轻微且危害性较小,不视为犯罪;(2)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4)依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撤回告知;(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死亡;(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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