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不宜赴国外,需随传随到。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它要求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构,在未逮捕或已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确保随叫随到,同时不对其实施拘留或暂时取消拘留。被取保侯审者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地区;若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化,应在24小时内告知执行机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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