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非法牟利罪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下的一项重罪。其犯罪动机在于,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委托亲属经营与其工作地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业务,或者将亲友产品或服务以远高于市场价格买进,再以低价转卖给其负责管理的机构,抑或在机构间进行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交易,由此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害。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特定主体(即国有企业公职人员)、主观恶意以及侵害对象(即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经济权益)等多个因素。具体罪状则可概括为以上述行为方式导致国力严重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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