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占用、运用及收益权,该资金仅限于本单位拥有或实际控制并以货币方式体现出的财产。(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本单位资金转作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其中,“他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类型。具体情节可细分三类:首先,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作个人用途或借贷予他人,金额达到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偿还,但未用于盈利性或非法活动。其次,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作个人用途或借贷予他人,金额达到较大,并用于营利活动。最后,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作个人用途或借贷予他人,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根据刑法条文,虽未明确规定挪用期限与金额,但司法解释设定了相应基准,规定涉及金额需在伍仟至贰万元以上。(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涵盖范围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包括集体性质、私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的员工;此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凡不具备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员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公职人员。(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且利用职务之便,仍故意为之,意图日后归还。【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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