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不以收到现金多久未交来简单界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具有“挪用”的性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是暂时挪用公款用于个人合法的、紧急的用途,且事后及时归还,一般不认定为挪用公款。但如果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具体情况要综合挪用的目的、数额、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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