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在河南,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定罪量刑还会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的用途、是否归还、造成的后果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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