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员工的定罪需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主观故意来判断。若员工明知单位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仍积极参与,为单位犯罪提供帮助,如招揽客户、管理资金等,且在单位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通常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论处。其定罪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该条款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但如果员工只是普通员工,对单位的非法行为并不知晓,或者仅从事一些辅助性、一般性的工作,未参与单位的犯罪决策和主要实施过程,一般不构成犯罪。总之,员工是否定罪以及如何定罪,要综合考虑其在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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