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挪用公款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若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等,无论数额大小,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一般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具体的定罪量刑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时间等因素,由司法机关综合判断。同时,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量刑标准上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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