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同诈骗的构成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主体需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通常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意味着诈骗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遭受财产损失,却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在四川地区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具体标准可能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四川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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