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不批捕的情况较为常见。此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若已被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确保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不必要的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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