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书写格式是什么?

2018-11-15 来源:VIP智库 浏览:8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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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不会遇到故意杀人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但是法律规定中,在当案件审理完毕后,都会有法院出具判决书,那么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书写格式是什么?一般情况下会写明案件的整个犯罪流程,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结果,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2011)阜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家住阜阳市海会镇高垅村二组。因本案于2011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xx,阜阳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平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出席进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月15日许,被告人吴x因怀疑其染上性病为被害人何天所致,窜到阜阳市市区人民路3号三楼的出租屋内,与何发生争执。在争吵和拉扯中,被告人吴x用其从走廊上拿进的一条木棒,猛打何的头部、颈部及身体多处,致何昏迷,即逃离现场。后何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xx被人用钝器致伤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十七项证据。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吴x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x辩解称其没有到过被害人的宿舍作案,其以前所作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经审理查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xx被人用钝器致伤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且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十七项证据。且被告人在庭上辩解所说没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海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xx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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