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92次

  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具体适用的程序也是分为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其中只有符合规定情形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就只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了。那大家知道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吗?

  一、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该司法解释明确7种情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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