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张来平抢劫、诈骗案无罪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97次

【裁判要点】

在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不等,即使是一个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也不足以定案,因为任何证据均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真实的,同样单的证明犯罪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也不能认定案件的事实,即孤证不定案。对任何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那就按疑罪从无规则,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但疑罪从无只是处理罪与非罪类疑罪的原则,而情节轻重、彼罪此罪、一罪数罪、停止形态类疑罪,则适用疑罪从宽的处理原则。


【案例索引】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洪刑二终字第116

【案情】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来平。

辩护人:徐一新、何志琴,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抢劫事实:2009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来平伙同一名中年男子窜至迎宾大道昌南客运站附近,见被害人龚坝根从昌南客运站出来沿着迎宾大道往南走,张来平跑上前又回头拦住龚坝根说,你捡到了我丢的钱,龚坝根否认,张来平就要求龚坝根把身上的钱搜出来看一下,龚坝根不肯,张来平的同伙走上前说,你捡到人家的钱为何不还,并要求他把身上的钱搜出来以证实其清白,龚坝根还是不从,张来平的同伙就说要搜身,张来平便上前抱住龚坝根,张来平的同伙从龚坝根身上抢走1万元人民币。

2.诈骗事实:2009年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张来平伙同一名男子窜至迎宾大道桂花村酒店附近,见被害人饶林忠下车在那里等车时,张来平的同伙故意在饶林忠的前面丢下一小袋“钱”,张来平马上上前捡起,并将饶林忠拉到努边,叫他不要声张,捡到的钱可以平分,张来平的同伙故意回头找到他们说是他们捡到了他丢的钱,并要求他们把钱拿出来看一下,饶林忠否认捡到了钱,并将自己身上的8000元钱给他们看,张来平从饶林忠手里拿过钱来数,张来平的同伙故意说这些钱不是他的,并要求张来平同他走一趟,张来平为了稳住饶林忠,故意将身上的(实际上是几张收款收据)塞到一个尼龙布袋里交给饶林忠后逃离。

被告人张来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做过起诉书指控的事。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来平犯有抢劫罪诈骗罪所认定的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被告人的供述或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来平依法不构成犯罪,建议对被告人作无罪判决。理由如下:(1)被告人张来平自始至终未作有罪供述,而且也不具备作案时间;(2)公诉机关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认定被告人张来平有罪,且被害人的陈述矛盾重重;(3)公诉机关将两起单独的犯罪一并提起公诉,不能改变其孤证的证据效力;(4)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张来平实施了犯罪行为(5)本案中的“同案犯尚未归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4条规定,应将被告人张来平释放。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害人龚坝根的陈述,证实20091187时许,他从南昌市洪都大道坐公交车到南昌县昌南客运站转车去樟树。大约8时许,他下车走在迎宾大道上,准备拦车到樟树市往南走时,从身后跑来一名身材较胖的男子,问他是否捡到了钱,他说没有,那名男子便回头,不久后又回头拦住他说,有人看见他捡到了钱,要他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看一下,他从上衣口袋里掏出钱包里的100元钱给那名男子看,那名男子说这不是他的钱。这时,过来一名身材较瘦的男子,手里提着一个白色的油漆桶,对他说“你捡到人家的钱都不拿给人家啊”,当他说没有捡到钱时,那名瘦的男子又说“把你身上的钱全部搜出来看一下”。因为他身上有1万余元现金,便不肯把钱搜出来。那名瘦男子便说要搜他的身看一下,他不让,那名胖点的男子便过来抱着他,瘦男子开始搜他的身,把他放在最里面的外裤左边口袋里的1万元现金搜走,然后那两名男子沿着迎宾大道快速往北走,他转身拿一根木棍去追便不见了。被抢的1万元是他17日上午9时在南昌市洪都建设银行取的,当时共取了14000元,另外4000元放在裤子后面的口袋里,没有被搜到。因此来报案。

(2)被害人龚坝根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龚坝根在南昌县公安局莲塘刑侦中队经对11张照片辨认,指出其中3号照片的人是2009年1月18日上午在昌南客运站迎宾大道附近抢走他钱的那名胖子,当时是充当丢钱的人,后来又抱着他使那名瘦的男子从他身上把钱搜走。3号照片上的人即为被告人张来平。

(3)被害人饶林忠的陈述,其中2009年1月20日9时10分的报案笔录,证实2009年1月20日早上8时30分许,他在南昌县小蓝工业园桂花村大酒店对面的公交车站台附近被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当天上午8时许,他从人民电器建筑工地上领了工资后想回家过年,坐519路公交车到南昌县小蓝工业园桂花村大酒店门口下车。8时30分左右,他由东往西穿过马路走到对面的公交车站台,看见一名40余岁的男子从迎宾大道由西往东跑,突然那名男子身上掉下一大沓百元钞票,不久又看见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走过去把那沓钱捡起来,见他走过来便抱着他,跟他说不要声张,我们到旁边去分钱”。他跟着那名男子走到汇仁大道离迎宾大道约20米的地方,那名丢钱的男子回头找到他们说“听说你们捡到了我丢的钱,他说没有捡到钱,那名男子不相信,要他们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看是不是他的钱,捡钱的男子便把身上的1万元钱给丢钱的男子看,丢钱的男子说不是他的钱,又叫他把钱拿出来。然后他从口袋里把钱包掏出来,说这是我打工赚的8000元钱,这时捡钱的男子便从他钱包里把8000元钱拿出来放在手里数,丢钱的男子便要捡钱的男子跟他走一趟,捡钱的男子便说走可以,但要把自己身上的钱留给他保管,接着捡钱的男子拿个黑色的口袋装了,扎了几下口袋,塞给他,准备与丢钱的男子一起走,他便提出要与那两名男子一起走,那两名男子撒腿便往昌南客运站方向跑。由于他背了行李追不上,于是来报案。其中捡钱的男子身材偏胖,皮肤偏黑,短发、圆脸,说带南昌县口音的普通话,上身穿了件黑色的羽绒服,下身穿了件黑色的裤子;丢钱的男子也是南昌县口音,上身穿一件黑色的呢子拉链衫,下身穿一件深色的裤子。

20091201534分的陈述,证实他当天上午在南昌县小蓝工业园桂花村大酒店对面被两个人骗去人民币8000元后,心情很差,一个人毫无目的地在街上走,走了两个多小时,然后到小兰大道附近的一家餐馆,叫了一份炒菜在饭店里坐下时,看见当天上午在桂花村大酒店附近骗他钱的一个人。那人也看见了他,但那人没什么动静,还是跟着朋友五个人仍在饭店里吃饭。大约半小时后,那人出去了,他也跟着走出去,并看见那人走进小蓝工业园新张村的一家麻将馆,他也跟着进去,大约玩了20分钟,那人出来,他也跟着出来。那人走进了一家民房,他跟着走进旁边的厕所,又看见那人从那家民房走出来,往对面的马路上走,他继续跟着走了十多米,看见那人拿钥匙开了一家浴室的铁门。于是他打电话告诉老乡,说看见了上午骗他钱的人,问怎么办,老乡叫他打“110”报警,他便打了“110”报警。“110”民警在这家浴室里将那人抓获。被抓的人便是当时充当捡钱并要分钱给他,最后把他的钱从他身上骗出来又从他手中抢走的男子。他对那名男子的印象非常深刻,因为他与那名男子前后待了近5分钟。那名男子行骗时上身穿了件黑色的羽绒服,下身穿了件黑色的裤子,被抓获时穿的衣服不是行骗时穿的衣服。

(4)200912021时的搜查笔录,证实经对被告人张来平的住宅及其浴室依法进行搜查,在被告人卧室的三斗两门橱中搜得张来平的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一本及色子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在被告人张来平父亲卧室搜得一件黑色羽绒服,在浴室搜得一件黑绿色夹克。上述物品均被依法扣押。

(5)被害人饶林忠2009121日及512日的陈述,证实经被害人饶林忠辨认,2009120曰晚在被告人张来平家里搜查时扣押的两件男式外衣中的一件黑色羽绒服,不是他扭送的男子作案时所穿的没有毛领带帽子的黑色羽绒衣。他扭送的男子就是把他钱骗走的人,没有冤枉他,作案时穿的是没有毛领带帽子(连体)的黑色羽绒服。

(6)南昌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09120日经搜查,扣押被告人张来平的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1本、色子15只、磁铁1块、账本1本、黑羽绒衣1件、废旧存折1本、黑绿色的夹克1件,其中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1本、账本1本、黑羽绒衣1件、废旧存折1本、黑绿色的夹1件均已发还被告人张来平的家属。

(7)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饶林忠被骗时作案人实施诈骗所使用的道具有咖啡色的绒布袋及收据等。

(8)证人罗翠兰的证言,证实她是张来平的妻子。张来平一般是早晨8点至9点之间起床,起床后要砍柴很久,中午会到小蓝工业园新张自然村的商店与朋友聊天,然后下午到浴室烧水。她家开的浴室14点开业,到22点钟关门,每月收入3000元至4000元。其家庭经济包括存折一般由张来平管3

(9)证人张海保的证言,证实2009120日上午8时零几分,他从家里出来到本村商店去看人打牌,经过张来平的浴室时,看见张来平正在浴室后面,用电锯割柴。于是,他问张来平这么多柴火怎么一下子就烧完了”,张来平说是哦,还怕柴火多呀。之后,他站在马路边看张来平锯柴约十来分钟,便到村庄中心商店去了。上午11时许,他返回家便没有看见张来平。当天,他只是在820分之前看见过张来平,其他时间没有看见。

(10) 证人马存桂的证言,证实她与张来平是邻居。20091208点多钟,她从家里出门到水池边洗菜,看见张来平在围墙外的空地欲柴,便问他都过年了,你还砍柴干什么,张来平说快下雨了,我政些柴留着”。张来平具体什么时候离开的不清楚。

(11) 证人张恒和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9115日上午,张来平到他家还了2000元钱。这2000元钱是张来平大约在20091月初向他借的。张来平在他家赌博输了2000余元钱。在2009118日下午,张来平与同村的一些妇女在他家赌博,可能输了100元至200元。

(12) 证人张小英的证言,证实她与张来平是同村村民。张来平曾经向她借钱500元至1000元,已经归还,并不是20091月份还的。在20091月份,她与张来平之间没有借过钱。

(13) 证人王琼的证言,证实张来平在被公安机关带走的前两、三天的晚上,她向张来平接了借款1000元。这1000元钱是张来平还她钱的前两天借的。

(14) 证人张寿平的证言,证实他与张来平是同村的。2009120日上午11时许,他请工地上的老王及其儿子吃饭,因他不太会喝酒,便打电话叫张来平来陪酒。当时,张国飞经过饭店,他便叫张国飞一起吃饭,总共五个人,至中午12点多钟结束。

(15)证人张国飞的证言,证实他和张来平是亲戚关系。2009120日上午11点多钟,他经过本村张保泉开的小吃店,看见张寿平和张来平及另外两个人在一起吃饭,张寿平叫他进去吃饭,共五人至中午12点钟结束。

(16)农行账户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张来平在2009117日现取5000,存款余额为35118.18元,此后未发生存取业务。

(17)南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莲塘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120日上午,被害人饶林忠到其中队报案时所持的呢绒袋(内装有几本收款收据),经该队送技术部门作指纹鉴定,技术部门回复送检的呢绒袋及收款收据表面粗糙,没有作指纹鉴定的条件。

(18)南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莲塘中队模拟现场实验报告,证实2009521日在天气晴朗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张来平的浴室至案发现场的距离,由公安民警采取驾驶面包车、驾驶二轮摩托车、徒步行走三种方式均测得为2公里,其中驾驶面包车最高时速80公里,用时222秒;驾驶摩托车最高时速95公里,用时153;徒步行走2546步,用时1728秒。

(19)南昌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的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09120910,接指挥中心“801”指令,桂花村酒店门口站台处有人被抢;当日1430分,再接指挥中心“801”指令,上午报警被骗的人在小蓝大道新张村上发现了骗他钱的人。上述报警人均为丰城人饶林忠。

(20)南昌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2009120910分,南昌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接中心指令,在桂花村酒店门口公交车站站台有人被抢劫,公安民警赶赴现场找到报警人饶林忠,并了解到其在桂花村酒店附近的公交车站台被两名操本地口音的人用掉钱捡钱分赃”的骗术骗去人民币8000元,当时追查嫌疑人未果,便将报警人饶林忠移交莲塘刑侦中队处理。1430分,饶林忠再度与出现场民警取得联系,称在新张村发现一疑似诈骗其8000元钱的嫌疑人。之后,该队民警赶往新张村,将正在新张村浴室的嫌疑人张来平抓获。

(21)被告人张来平的供述,供认2009120日早晨8时左右起床,吃完早餐后便到自开的浴室政柴,一直到1130分许。砍柴时,张海保从村口路过跟他说过话,问他为什么这么早就在砍柴,他说怕下雨,聊到9时许才离开。在这段时间,本村的马存桂从他浴室门口来去几趟也看见了。然后,他和张寿平、张国飞和张寿平的两个朋友在新张村的一个餐馆吃饭。他家的所有收入都归他管,只有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折,存折上还有35000元卖田地的款。2009117日上午,他在莲西农业银行分理处取了5000元,用于还张恒和、王琼、张小英的欠款。


【审判】

一审法院南昌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用于证实所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的诸多证据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龚坝根、饶林忠的陈述与被害人龚坝根的辨认笔录,并无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害人龚坝根的陈述与辨认笔录是同源证据,实为单一证据;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进行搜查后,亦未能搜查出任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故公诉机关用于证实被告人两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均为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机关以模拟实验报告来推断被告人在2009120日具备作案时间,显然与事实、证据不符,证人张海保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来平820分仍在浴室砍柴;而被告人的浴室离案发现场尚有一段路程;被害人饶林忠报案时称其在830分左右便开始案发,被告人要在短短的十几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寻找到作案目标来完成骗术得到钱财,从作案时间看难以实现,故该模拟实验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对于本案赃款的去向,经査被告人张来平现有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县支行莲塘分理处的存折一本,其存款余额为35118.18元。在案发后被告人张来平的存折反映未发生任何存取款业务,但存折上反映了2008117日有支取5_元业务,因系案发前所发生,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害人的被抢、被骗款在时间上无关联性,故不能印证两被害人被抢、被骗的赃款存人了其中。再则,南昌县公安局搜査笔录未从被告人张来平家中搜査出大量现金,证人证言亦未反映2008118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张来平因赌博输了大量现金的事实。故本案被害人被抢、被骗的款与被告人张来平均不具备任何关联性。此外,被害人饶林忠报案所称的作案人之一的体貌特征系身材偏胖,皮肤偏黑,短发、圆脸,说带南昌县口音的普通话,上身穿了件黑色的羽绒服,下身穿了件黑色的裤子,上述体貌特征带有普遍性,并不具有排他的个性,即非被告人独有的体貌特征;被告人系在案发后近三个小时被被害人发现,并非现场被抓获,且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来平住处所搜查扣押的黑色羽绒衣经被害人饶林忠两次辨认,均否认是作案人作案时所穿的衣服,故以被害人所称的上述体貌特征判断被告人即是当时的作案人之一不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排除被害人为急于找到作案人而导致的认识错误。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当然地推定被告人张来平为本案的作案人之一,公诉机关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的情况下,指控被告人张来平构成抢劫罪和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张来平不构成犯罪,要求宣告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来平无罪。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已修订)第241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来平构成抢劫罪、诈骗罪。

首先,从刑事证据规则来讲,本案运用了补强证据规则和孤证不定案”原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由于特定类型的证据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法律规定此类证据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时,方能认定案情。补强证据规则是从证明标准衍生的一个证据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不等,即使是一个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也不足以定案,这就是孤证不定案原则。这一规则是规范证据的证明力的规则,英美法中补强证据规则要求补强的证据针对的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适用这一规则的是被告人的供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査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联系本案证据状况看,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针对两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刑事照片、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农行账户查询单、模拟现场实验报告、抓捕经过等。其中被告人张来平的供述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无罪供述”。而有罪证据仅有被害人龚坝根、饶林忠的陈述与被害人龚坝根的辨认笔录,为单一证据,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单一证据不能定案,因为任何证据均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真实的,同样单一的证明犯罪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也不能认定案件的事实。而模拟实验报告因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刑事照片、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农行账户查询单等均不能证实本案被害人被抢、被骗的款与被告人张来平具备任何关联性;被害人饶林忠报案所称的作案人之一的体貌特征不具有排他的个性,不能排除被害人为急于找到作案人而导致的认识错误。综合全案证据分析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本案的赃款与被告人具有关联性,在公诉机关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的情况下,无法形成被告人张来平为本案的作案人之一的内心确信,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来平构成抢劫罪和诈骗罪,证据不足。考虑到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待公安机关将同案人抓获归案查明事实,如被告人张来平构成犯罪再一并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张来平无罪。

其次,本案的处理涉及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机关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无罪处理,这是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规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的诉讼规则。

疑罪从无是处理罪与非罪类疑罪案件应坚持的原则针对这些刑事案件: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势均力敌,定也定不了,否也否不了,则要严格按照相关刑事法律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在矛盾排除不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近十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刑事错案,如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案、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在司法处理上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相反适用了疑罪从有。这些刑事错案带给我们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经认到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

但疑罪从无只是处理罪与非罪类疑罪的原则,而情节轻重、彼罪此罪、一罪数罪、停止形态类疑罪,则适用疑罪从宽的处理原则。

最后,本案涉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模拟现场实验报告的证明力问题。模拟现场实验属于侦查实验,而模拟现场实验报告即侦査实验结论。侦査实验结论是侦査人员通过模拟、再现来探求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存在、发生可能性的外在形式,它作为一个反映形式,可以而且应当被固定下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査实验笔录的证据资格。对侦查实验结论的证明力进行具体分析,有一个前提便是总体上对侦查实验结论的证明力不能期望过高。其一,从实验结论的证据形式看,侦查实验笔录有其自身的特点。与勘验、检查笔录相比,侦查实验笔录记载的内容反映的是案件中某一事实或情节存在或发生与否的客观可能性;而勘验、检査笔录所反映的则是勘验、检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这些情况具有客观现实性的特点。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侦查实验笔录比勘验、检査笔录和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客观性程度要差。其二,如果将侦查实验笔录放人整个证据体系中来考察,在一般情况下它又属于一种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证明作用。

综上所述,本案的处理运用了补强证据规则和“孤证不定案”原则,遵循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处理原则,在证据规则适用及司法结果处理上均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具有一定代表意义。

(评析人:严潇君、李凤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胡云腾主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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