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能否单独适用

2018-12-06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812次

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能否单独适用的法律问题,本网VIP智库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被剥夺政治权利能否单独适用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我们发现,很对时候在对刑事案件的被告判刑的时候,除了主刑之后,同时还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也就造成不少人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就只能附加适用,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被剥夺政治权利能否单独适用呢?刑事律师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怎么计算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但有的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却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无论是否再犯罪、无论经过多少时间,也不能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陪审员,也不能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再如,根据《刑法》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检察官,这也意味着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检察官。

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方式中可以了解,对于这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而通常在对罪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时候,往往是会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以上就是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能否单独适用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VIP智库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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