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紧急避险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656次

张明楷孕妇甲在生产的过程中遭遇难产。负责接生的医生 乙建议甲进行剖腹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母子平安。但甲坚信自 己可以顺产,没有必要进行手术,因此拒绝剖腹产。乙为了保证 母子平安,还是给甲进行了剖腹产,后甲母子平安。在这样的案 件中,作为医生的乙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学生:如果当时确实情势所迫,不进行手术的话,甲和胎儿 就可能会死亡乙动手术的行为实际上挽救了两个人的生命,还 是不应该把这样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张明楷:我同意你的看法。如果当时的情况符合紧急避险的 条件,甲的行为确实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这样的行为当然不 能够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学生:如果本案中.,医生在手术的过程中导致了甲和胎儿的 死亡,那又该如何认定医生的行为呢?

张明楷:如果确实能够肯定甲和胎儿的死亡是医生的手术所 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说医生的行为能够成立紧急避险了。 在患者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医生为了挽救患者而动手术致患者死 亡的,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医疗事故 等罪。这需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医生的主观状态进行 判断。

学生:有这样一个讨论了很多年仍堪称经典的紧急避险的案 例:船舶在大海上沉没以后,两个人掉进了海里。其中的乙伏在 了一块船板上,而甲却没有任何救生设施。假设那块船板只能承 受一个人的重量,伏在船板上的人就能够坚持到救援人员赶到从 而得救。如果甲夺取乙的船板后,甲得救了,乙却死亡了,是紧 急避险吗?

张明楷:应当认为,甲把本来可以得救的乙从船板拉下来的 行为,是具有违法性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甲是否具有责任阻却 事由。可以认为这种行为不是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而是阻却责 任的紧急避险。

学生: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是否可以不归入到紧急避险当 中去?因为紧急避险的正当化的根据是法益衡量,而所谓的阻却 责任的紧急避险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

张明楷:紧急避险分为两种,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的正当化 根据是法益衡量;而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就是没有 期待可能性。你举的例子,不好归入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因为 一般认为生命法益是不能比较衡量的。如果是两个同等财产法益 的比较,即使是等价的,也可能算作违法的紧急避险。在德国, 一些学者认为同等的财产法益之间不能进行紧急避险。但我觉得 是可以的。这样的话,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充其量只是零。就 像西田典之教授说的那样,正是因为从社会整体利益去考虑,才 设置紧急避险这个制度。零比零或者一比一的时候,从社会整体 利益的角度考虑的话不就等于没有法益侵害吗?但是,值得注 意的是这里的同等法益并不包括人的生命法益。人是不能够当 工具来对待的相应地人的生命也是不能被量化来进行计算 的。对每个人的生命的保护是绝对的。所以,在你所举的那个例 子中,只能看甲是否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我觉得,这里的阻却责 任的紧急避险,也算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一个类型。

学生那么,直接把这种情况归结到没有期待可能性的类型 就可以了,也就没有必要把它归入紧急避险中去了。这样的话,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就可以统一为法益衡量了。

张明棺:在当前,判断有无期待可能性不能太过恣意。也就 是说,现在,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是一种很规范的判断。这也是近 年来德国学界与司法判例中不单独进行期待可能性判断的原因, 而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正是可以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提供一种 类型。

学生:如果案例中的甲自己掉进水中以后不知所措,就给家 里的妈妈打电话。他妈妈告诉他要把乙推下水,那他妈妈阻却责 任吗?

张明楷:这个很麻烦,或许可以认为母子关系就决定了他母亲的行为也当然阻却责任。

学生:那如果甲打电话给一个朋友问他朋友自己该怎么 办。他朋友告诉他要把乙推入大海,又该怎么办呢?

张明楷对于被请教的第三人,是应该独立地判断他的责 任,还是从他站在甲的立场的这个角度来判断?第三人其实是站 在海里的人的立场来提供意见的,第三人的期待可能性的判断虽 然独立于海里的甲,但如果第三人与甲是亲密的朋友关系,或许 也能阻却责任。另外,第三人回答的时候,并没有说他本:人可以 把乙推到水中,而是说甲可以。他的意思其实就是:如果甲把乙 推入水中,甲是阻却责任的。这样看来,也不好处罚第三者。

学生:如果第三人认识乙,而且乙是他的仇人,第三人就借 此机会告诉甲,要把乙推下去又该怎么办呢?

张明楷:第三人是否与乙有仇似乎没有关系。如果进行规范 判断,即使第三人利用了这个机会,那也不会影响处理的结果。

学生:如果甲本身也已经断念,抱定了必死的决心,不去抢 乙的船板。但是,岸上的第三人看见后大喊:“你赶快把乙拉下 去,你自己伏在船板上,我想办法救你。第三人的这句话,重 新又燃起甲的求生本能,甲毫不犹豫地把乙推了下去,自己得救 了,又该如何处理?

张明楷:这就取决于怎么归纳案件事实。你说的这种情形, 或许可以归纳到我们刚才说的那种情况中去。也就是说,如果第 三人与乙有亲友关系,也可能认为第三人阻却责任。但是,如果 你把这种情况归纳为第三人教唆他人实施具有构成要件且违法的 行为,他人却不具有责任的行为的话,那么,第三人的行为就是 犯罪。

学生:再举一个类似的例子。比如,甲杀人以后,留下了很 多杀人的证据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乙询问自己该怎么办,乙告 诉甲要把证据烧毁。在这个例子中,由于甲缺乏期待可能性,不 是正犯。根据您的观点,乙应该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正犯。立 法将缺乏期待可能性的犯罪人本人排除出了证据犯罪的主体范 围,但是却要处罚实际上的帮助犯、教唆犯,似乎表明教唆他人 从事违法行为,如果他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话,教唆者还是应该 负有责任的。

张明楷:你举的例子中,乙的行为就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法条 中的帮助行为。也就是说,乙本身就是正犯。我感觉,这与我们刚才讨论的那个落水案是不一样的。

这两个案件的逻辑结论似乎应当相同,但这两个案件给我的 感觉确实不一样。除了正犯与共犯的区别外,或许有另外一个原 因影响我的感觉。在落水案中,人们可能认为甲想求生是天经地 义的,所以,虽然根据德国刑法的理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 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这种行为是否真的违法,可能还是值得讨 论的。但在毁灭证据的案件中,对毁灭证据行为的违法性,可能 不存在任何争议。所以,在这两个案件中,也可能是违法性的问 题影响了我对案件的不同看法。

学生:在紧急避险的法益衡量中,是否应该也考虑被避险人 对自己法益的自我决定权呢?比如说,医生想抽取甲的血液给另一个人救命,而甲不让抽取。

张明楷:这里涉及的是,在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中,被避险 人是否具有对正当行为的容忍义务。比如说,甲在追杀乙,乙无 处可逃,跑到了丙房间里躲避。丙强行将乙推出去以后,乙被等 候在门口的甲杀害的丙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学生:如果将当时的情况改变一下,乙到了丙家门口以后, 丙家门紧锁,乙叩门求救,丙就是不开门的,又该怎么办呢? 张明楷:在你说的这种情况下,对方还没有避险行为,相应 地,也就没有被避险人的容忍义务了。

学生:那如果丙当时没有锁门,但是看见乙跑过来了,就慌 忙顶住门,不让乙进。乙在门外推门,丙在门内顶门,就在这个 过程中,甲追了上来把乙杀死的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张明楷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乙已经有了避险行为,丙就 应该具有了对紧急避险的容忍义务。

学生:甲为了挽救自己的1万块钱而损害了乙的1万块钱的 情况下,乙有容忍义务吗?

张明楷: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把自我决定权作为一种法益 进行考虑。这样的话,损害的法益就是1万兀加上财产所有人的 自我决定权。那么,损害的法益就比挽救的法益要大了,也就不 是紧急避险了。换句话说,在财产法益等法益的量基本相等的情 况下,被避险人可以不负有容忍义务。

(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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