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从外地出差到某城市,住在宾馆后,发现该宾馆 没有卖淫的。两人晚上出门想找地方嫖娼,但不知道什么地方有卖淫的,于是,向站在路边并不认识的老人丙询问什么地方有卖淫的。丙告诉他们前面200多米的理发店有卖淫的,甲乙二人在理发店嫖娼时被查获。丙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吗?
学生:如果丙将两名卖淫女介绍到甲乙住的宾馆来让甲乙嫖娼,肯定构成介绍卖淫罪。现在丙将甲乙介绍到卖淫女所在的理发店,结局是一样的,应当也可以定吧?
张明楷:刑法只是规定了介绍卖淫罪,而没有规定介绍嫖娼罪哟。
学生:有嫖娼就有卖淫的,反之亦然,介绍嫖娼不就是介绍 卖淫吗?
张明楷:怎么可能相同呢?介绍卖淫是介绍他人去卖淫,而不是介绍他人去嫖娼。
学生:如果是这样的话,丙就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了。
张明楷: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娼是有区别的。丙的行为最多只能评价为介绍嫖娼,不能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我还要问的是,如果丙向已经在卖淫的A、B提供信息,说某宾馆有两位男士要嫖娼,A、B就到了某宾馆供甲乙嫖宿,丙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吗?
学生:那就肯定构成了吧。
张明楷:按照通说与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丙的行为当然构成介绍卖淫罪。但我觉得对这样的行为也可以不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我理解的介绍卖淫罪,是指打算卖淫的人没有找到卖淫的窝点,或者说,没有找到容留他卖淫的地方,而行为人介绍他到某个窝点卖淫。如果再扩大范围,也可能将向卖淫女介绍嫖客的行为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按照我的观点,刚才举的这个案例中的丙,也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