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贪污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153次

案情:A市某国有公司负责采购的甲经常向B市乙的民营企 业采购一种机床上用的刀片。一般甲采购的模式是国有公司先收 到民营企业的刀片以后,才将款项打到民营企业的银行账户。后 来,甲乙两人串通,由甲在本国有公司申请6个刀片报废(其实 这些刀片是好的),领导批准报废购买新的刀片后,甲便让所在 的国有企业向B的民营企业发出订购价值16万元的6个刀片的订 单,但B企业不发货,甲所在的国有公司仍照常付款,事成之 后,甲乙平分该笔货款。乙按照二人的合谋,向A市的国有公司 虚假发送6个刀片,甲在形式上签收了该6个刀片。此后,乙提 前从自己的企业账上汇了 8万元给甲。但是,在国有公司将16万 元打入乙的企业的账户前,因有人检举而案发。甲乙的行为构成 什么罪?是犯罪未遂还是既遂?

学生:似乎甲乙的行为既可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又可能构受贿罪和行贿罪。从甲乙二人合谋骗取国有公司的公共财物这个角度讲,甲是 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合谋将公共财 物据为己有,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其中甲是 正犯,乙是帮助犯。在将二人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共犯的情况 下,因为案发时公共财物还没有被二人现实地据为己有,应该认定为贪污罪未遂。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甲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乙为了谋取 不当利益向甲行贿8万元,而甲在取得该8万元以后,为乙谋取 16万元的不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甲乙的行为又分别构成受 贿罪和行贿罪。案发时,完全可以认为甲的受贿罪和乙的行贿罪 已经既遂。

张明楷:那本案中乙汇给甲的8万元钱应该如何处理呢?

学生:这8万元钱属于乙的行贿款项,也是甲的受贿所得, 所以,它既是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又属于赃物,理应 没收。

张明楷:如果在甲所在国有公司给乙汇出16万元以后才案 发的话,本案肯定会按照贪污罪既遂来处理,二人共贪污了 16 万元。但在甲所在的国有公司还没有来得及将该16万元汇给乙 就案发的情况下,将甲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与受贿罪,乙的行为 认定为贪污罪的从犯和行贿罪两罪,是否不太合理?

学生:乙在拿到16万之前,就已经将8万元汇给了甲,显然 这8万元完全可以理解为乙向甲行贿的财物。只要这一点可以讲 得通,将甲乙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相应两罪的想象竞合,也未尝 不可。

张明楷:我觉得将乙提前汇给甲的这笔钱理解为提前分赃就 可以了。没有必要将二人的行为认定为两个犯罪。我不认为这个 案件中,乙向甲行贿了。案情非常清楚,甲乙二人合谋,想通过 乙的企业不交货、甲的公司仍付款的方式骗取国有公司的财物, 而甲本人就是该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这笔货款也可以理解为他 经手的财物。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贪污案件。如果能够将这个案 件中甲乙的行为理解为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大概几乎所有的国 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取得公共财物后分赃的行为都 可以评价为行贿、受贿罪了。这是不合适的。

所以,对这个案件只能认定为贪污罪,而不能认定为贿赂 罪。那么,将甲乙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之后,你们认为二人的贪 污行为是否已经既遂?

学生:如果认为甲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那么,在国 有公司的财物还没有现实地处在二人的控制之下的情况下,就不 能认为二人的贪污罪已经既遂。

张明楷对!虽然乙已经给了甲8万元,但这8万元并不是 国有公司的财物,所以还不能认为甲乙的贪污罪已经既遂。

学生:那甲已经得到了8万元该怎么解释呢?实践中很少见 到这种行为人得到了财物却没有既遂的情形。

张明楷甲得到的8万元并不是本国有公司的公款,而是乙 企业事先垫付的款项。换句话说,乙先从本企业挪用资金汇给甲 了。在这个意义上说,乙还可能触犯了挪用资金罪。当然,这一 点案情交代得还不是很清楚。但可以肯定,甲得到的这8万元款 项,应当退赔给乙企业。所以,不要简单地认为,只要国家工作 人员得到了金钱,就一定是贪污既遂。要判断金钱是哪里来的, 是什么性质的金钱。由于贪污罪实际上是财产罪,所以作为贪污 对象的公共财产没有受到损失,是不可能认定贪污既遂的。

学生:我顺便再向您请教一个类似的案件。甲在某小学施工 后,校方欠甲工程款12万元。甲多次要债无果,后该小学的校 长对甲说有人想出8万元钱买你的这笔债”。甲意识到该校长 只愿意出8万元钱,迫于资金紧张甲就同意将该12万元的债权 折抵成8万元钱,然后,该小学的校长将其中的4万元差价据为 己有。在这个案件中,小学校长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受 贿罪?

张明楷:你先谈谈你的思路。

学生: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既可以将小学校长的行为认定 为贪污罪,也可以将他这样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这是因为他据 为己有的该4万元钱,既可以被认定为公共财物,又可以被认定 为甲支付给校长的财物。所以,我主张将小学校长的行为认定为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即可。但是,审理该 案的法院认为小学校长将本属于学校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所以 他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张明楷:我觉得这个案件的细节比较重要。如果校长从学校 拿出12万元之后,产生了想从中捞取4万元的想法,那么,认定 为受贿罪好一些。因为这笔钱实际上是小学校长通过一种巧妙的 索贿方式,迫使乙放弃的。更直接地说,这4万元钱原本是公立 小学支付给乙的,乙迫于无奈被甲索贿要走了。如果校长先和乙 说好了只给8万元,乙被迫同意后,校长从学校拿走12万元,将 其中8万元给乙,将4万元据为己有的,认定为贪污罪合适一些。 在后一种情况下;既然校长以其身份与乙谈好了只给8万元,那 么,学校就只需要支付8万元,剩下的4万元就仍然是学校的公 款,校长据为己有,就是贪污了。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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