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跟踪会判什么罪?
1、行为人对他人的跟踪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实施了跟踪行为可能会受到以下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跟踪别人是否犯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只是单纯地只是跟踪且没有侵犯到对方的隐私或者其他权益,则谈不上违法犯罪;
(2)如果在跟踪的同时进行偷窥、偷拍、窃听等行为,则可能构成一般违法行为。遇到跟踪首先要冷静处理,可以寻求帮助,或者找朋友或者报警,晚上尽量减少外出,或者独自行走,避免走小道,最好选择人流量较多的道路。
二、违法行为会有案底吗?
1、实施违法行为不一定会有案底。
违法如果构成犯罪的是有案底。案底是刑事犯罪记录,必须法院认定有罪以后才会有案底。刑事犯罪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只有刑事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才查询不到,但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2、生活中常见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类:
(1)民事违法行为,包括违约、侵权等。
(2)行政违法行为,包括治安管理等。
(3)司法违法行为,包括拒不到庭、违反法庭纪律等。
(4)刑事违法行为,包括各种犯罪。
3、驾驶员在驾车的过程之中可能会实施的违法行为。
(1)未随车携带驾照
虽说大多数机智的车主都会直接把驾照放在车上,但还是有少数车主因为记性、疑心等各种原因把驾照放在了别的地方,以至于有的时候开车却忘了带上驾照。根据交通法规规定,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将被记1分,甚至还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无证驾驶。
(2)未系安全带
这是大多数车主的通病了,新手车主一般是忘记系安全带,而老司机们则是懒得系安全带。前者还情有可原,而后者一般都抱着侥幸心理,这是一种从态度上无视交规的行为,并且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
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将被记2分并罚款200元。
(3)闯红灯
这是何等常见的交通违章啊!还不是有的迷糊车主到路口忘了看红绿灯,或者是有的心急车主宁抢三分不停一秒而闯了红灯,但无论是何种原因,这种错误都是不应该犯的,如果被判定为闯红灯,将被记6分并罚款200元。
(4)加塞
在开车的时候,尤其是道路拥堵行车不畅的时候,总是会遇到些“加塞”的车。这些车主的“见缝插针”本领是一山更比一山高,简直让人望而生“怒”,交通秩序往往是被这些人弄得乱七八糟。在占用对向车道的情况下加塞或是借道超车,将会被记2分。
(5)开车打电话
好像每到开车的时候,总是有接不完的电话和打不完的电话。上车前手机还毫无动静,上车后就开始嗡嗡的振个不停。在驾驶机动车的时候接听或拨打电话,将被记2分并罚款50元。
一般来说跟踪他人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但在跟踪的同时还有其他的行为,可能其他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通常跟踪别人涉嫌侵犯对方隐私权,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否受到法律的惩罚需要根据其具体情节而定。公民若是发现自己经常被他人跟踪,可以选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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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
违法所得并不是刑法中专有的程序,在行政处罚当中也是有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而且还有相关的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今天,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内容,仅供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37 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 长 周伯华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 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 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2.对《关于境外杂志社在国内非法承揽广告情况报告》的批复
广字〔1992〕第24号
3.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号
4.关于违法广告处罚中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24号
5.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74号
违法所得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所获得的财物,又区分为行政违法所得与刑事违法所得。 在计算违法所得之前,首先要对违法所得进行一个认定,看看哪些是属于违法所得而哪些不属于,这样才能有利于正确的计算相关违法所得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