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走私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四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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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走私不一定是犯罪,根据现行《刑法》第151至第157条规定,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走私行为的对象和偷逃税额。如走私行为对象是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或其制品、珍稀植物其制品、淫秽物品等法律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即构成犯罪;而对于走私行为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如果偷逃税额达到十万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未达到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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