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的适用主体

2023-05-25 来源:网络 浏览:367次

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即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员,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些外国人既包括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的外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外实施我国有权管辖之犯罪的外国人。即使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国际犯罪,在该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后,我国仍可对其处以驱逐出境刑。

驱除出境的适用有严格的规定,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都要适用驱逐出境。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还要考虑国际大形势和犯罪人国籍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而不能单纯考虑刑事处罚。

驱逐出境在通常情况下,需由法院做出判决,是一种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门宣布,是一种行政措施;对外交人员,通常由驻在国外交部门宣布,是一种外交行为。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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