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应区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界限。
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行为。
其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税票。
其中的税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
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有价票证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相同。
伪造有价票证后,又大量出售营利构成了诈骗罪。
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本条规定直接定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营利。
如主观方面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宜定罪判刑,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的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是指行为人伪造或者是出售了伪造的税票,并且通过该方式来获得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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