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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