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被告进行最终陈词时,若选择承认有罪,那么应表达对于所犯罪行的深刻忏悔并呼吁法院予以宽大处理;同时,如涉及到被害者的事项,也应该流露出对于受害者的歉意。而若是无法达成共识,便需要坚定地强调自身无辜并请求法庭给予无罪判决,同时启动司法程序对相关事实进行再次深入调查。此举的法律依据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赋予的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权利规定:对与定罪以及量刑相关的所有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调查和辩论方能认定。经过审判长允许,公诉人员、原告律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对证据及案件细节发表观点,并可展开相应的辩论活动。当审判长宣告辩论环节结束之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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