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地区,挪用公款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若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无论数额大小,均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达到较大标准(通常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达到较大标准(通常为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对挪用公款的定罪,需综合考虑挪用的用途、数额、时间等因素,以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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