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根据不同的强制措施类型而有所不同。例如,刑事拘留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0日。逮捕的期限通常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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