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陈宝森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无罪判决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543次

【裁判要点】

被告在自家厂房院内距离军用通信光缆线路标石连线垂直距离6.2米处挖渗水井的行为,尽到了注意义务且不违反“在光缆线路两侧各3米的范围内不能挖沙取土、开沟修渠和修建厕




所、粪池、畜圈、沼气池等会引起光缆腐蚀的建筑”的法律规定。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应宣告其无罪。                               丨

【案例索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0)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宝森。

案件事实: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军用通信光缆途径被告人自家厂房院内,被告人雇用挖掘机在厂区内距离该光缆线路标石连线垂直距离6.2米处挖渗水井时将光缆挖断,导致国防线路通信中断461分钟。后被告人被传唤到案。

【审判】

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保护通信线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经审理证据表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


的规定》(本案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光缆线路两侧各3米的范围内不能挖沙取土、开沟修渠和修建厕所、粪池、畜圈、沼气池等会引起光缆腐蚀的建筑。虽


然对于通信光缆的保护目前没有新的规定,但因为无论是通信电缆还是通信光缆均属于通信线路,故在审理本案时应参照上述规定。2.总参通信站关于《长途通信光缆线路业务规


程》的内部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一致,表明总参通信站在制定《长途通信光缆线路业务规程》时也是参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制定的,从这个角度讲,在审


理本案时更应适用《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规定。3.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


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本质不仅在于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更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本案证据表明,光缆线应在标石正下方,因标


石上标有下有光缆禁止移动及禁止取土下有光缆字样。而被告人陈宝森在光缆线路一侧6米外挖渗水井,并没有违反注意义务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过失行为。故北


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宝森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被告人陈宝森无罪。

本案判决后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曾经提出抗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査认为,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撤回了抗诉的请求。中院审理案号:(2011)—中刑终字第1117号。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对于光缆线路维护的专业规定如何适用;二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过失。

首先,对于适用的专业规定问题。对于保护军用通信光缆线路,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性规定出台。如果参照《规定》的相关条款,本案被告人在距离该光缆线路标石连线垂直距离6.2米处挖渗水井并没有违反《规定》中要求的“在光缆线路两侧各3米的范围内不能挖沙取土、开沟修渠和修建厕所、粪池、畜圈、沼气池等会引起光缆腐蚀的建筑”。部队方主张《规定》适用对象是电缆线,不能适用光缆线的保护要求,应适用该部队内部制定的《长途通信光缆线路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是部队内部参照《规定》和总参通信部《光纤通信传送网执勤维护管理条例》、《光纤通信传输网业务规程》和总站《通信台站业务管理规定》制定的。通过法庭调查,《规程》在第五章维护工作的第二节线路维护指标中有如下规定:“第五十九条,关于现场看护的要求,在光缆线路两侧各2米范围内建屋搭棚、筑路;3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修渠和修建厕所、粪池、畜圈、沼气池等会引起光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光缆两侧各2米,市内光缆两侧各1米范围内植树、种竹等;第六十五条,标石设置规定,(1)普通标石:直线段每隔100米,光缆接头、拐弯点,排流线起、止点,同沟敷设光缆的起、止点,光缆特殊预留点,与其他缆线交越点,以及穿越公路、铁路、沟、渠、水塘和其他障碍物两侧应设置普通标石;第六十六条,埋设线路标石要达到下列要求,(2)普通标石、巡检标石一般应埋设在光缆路由的正上方,标石上喷写编号的一侧应面向光缆线路B端。”综上,该规程与《规定》的内容并无冲突之处,且《规定》也是该《规程》制定依据之一,从这个角度讲,在审理本案时更应适用《规定》进行处理。而被告人在距离该光缆线路标石连线垂直距离6.2米处挖渗水井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过失的问题。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本质不仅在于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更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本案证据表明,光缆线应在标石正下方,因标石上标有“下有光缆禁止移动及禁止取土下有光缆”字样。而被告人在距离该光缆线路标石连线垂直距离6.2米处挖渗水井,应视为其尽到了注意义务。

最后,通过对案件的梳理,我们认为对本案中军用通信光缆被挖断的损害后果,部队的管理也存在疏漏之处。经过向部队通信传输站工作人员了解,这条光缆线绵延65公里,警示牌没有写明多少米内禁止动土,部队间隔几个月会来发放宣传材料,巡线员也是由部队的战士担当,案发后才请了房山周边的群众帮助看护。且警示、标石下并不一定有电缆,存在一定误差,只起到告知周边有光缆和光缆的大概走向的作用。被告作为丝毫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在自家院内的非军用电缆标识区挖渗水井可能造成挖断电缆的后果估计不足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过失行为,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宝森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据此判决了被告人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人:蒲延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胡云腾主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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