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狄柏雷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窝藏案无罪判决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063次

【裁判要点】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马聶与被告人林志双在松原市第一高级中学附近的“四川麻辣烫”饭店内,因相互看对方而发生口角。后马聶找来被告人赵丰、雷文天、张雪原,赵丰又将被告人田文达、狄柏雷、石杨、李文强找到学校门前。被告人尤克刚、王亮、高洋、崔伟吉闻讯赶到现场。马覊与林志双再次发生口角,被害人韩兴超见状上前劝说,被田文达殴打后跑走,双方遂进行斗殴。很快韩兴超回到现场,其父被害人韩书与其母被害人刘亚芹跟随到场,田文达上前与韩兴超厮打,并持卡簧刀扎韩兴超腹部一刀致重伤(伤残程度为十级)。此时,林志双与马毐、雷文天、张雪原厮打,狄柏雷、李文强、石杨、赵丰与尤克刚、王亮、高洋、崔伟吉厮打。韩书、刘亚芹见其子韩兴超被田文达扎伤,上前拽住田文达不放并厮打到道南侧人行道上,田文达又持卡簧刀扎韩书胸部一刀,狄柏雷上前帮助田文达与韩书厮打中,韩书胸部等处又被扎伤,致心脏、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刘亚芹左臂被扎致轻伤(伤残程度为七级)。狄柏雷与田文达、石杨、李文强逃离现场后,狄柏雷打电话将打伤他人之事告知其兄被告人狄柏云,并让狄柏云接其等人。狄柏云遂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狄文明,狄文明授意狄柏云安排狄柏雷出逃躲藏。狄柏云将狄柏雷、石杨、李文强接到松原市区内吃饭后,又安排狄柏雷、石杨、李文强逃往白城市、吉林市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后雷文天、狄文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尤克刚、高洋等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例索引】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刑一终字第27号

【案情】

被告人:尤克刚。

被告人:高洋。

(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文达、狄柏雷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聶、赵丰、雷文天、林志双、石杨、李文强、张雪原、尤克刚、高洋等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狄柏云、狄文明犯窝藏罪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高洋辩称,没有参与聚众斗殴,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尤克刚辩称,没有参与聚众斗殴,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上诉理由略)

【审判】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査明:2008年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马聶与被告人林志双在松原市第一高级中学附近的“四川麻辣烫”饭店内,因相互看对方而发生口角。后马聶找来被告人赵丰、雷文天、张雪原,赵丰又将被告人田文达、狄柏雷、石杨、李文强找到学校门前。被告人尤克刚、王亮、高洋、崔伟吉闻讯赶到现场。马磊与林志双再次发生口角,被害人韩兴超见状上前劝说,被田文达殴打后跑走,双方遂进行斗殴。很快韩兴超回到现场,其父被害人韩书与其母被害人刘亚芹跟随到场,田文达上前与韩兴超厮打,并持卡簧刀扎韩兴超腹部一刀致重伤(伤残程度为十级)。此时,林志双与马聶、雷文天、张雪原厮打,狄柏雷、李文强、石杨、赵丰与尤克刚、王亮、高洋、崔伟吉厮打。韩书、刘亚芹见其子韩兴超被田文达扎伤,上前拽住田文达不放并厮打到道南侧人行道上,田文达又持卡簧刀扎韩书胸部一刀,狄柏雷上前帮助田文达与韩书厮打中,韩书胸部等处又被扎伤,致心脏、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刘亚芹左臂被扎致轻伤(伤残程度为七级)。狄柏雷与田文达、石杨、李文强逃离现场后,狄柏雷打电话将打伤他人之事告知其兄被告人狄柏云,并让狄柏云接其等人。狄柏云遂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狄文明,狄文明授意狄柏云安排狄柏雷出逃躲藏。狄柏云将狄柏雷、石杨、李文强接到松原市区内吃饭后,又安排狄柏雷、石杨、李文强逃往白城市、吉林市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后雷文天、狄文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高洋、尤克刚等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田文达系1988年1月12日出生。

上述事实,有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仅列举与高洋、尤克刚有关证据,其他证据情况略。)

1.        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李文强、狄柏雷、林志双、石杨辨认照片后分别指认尤克刚、高洋等人为参与斗殴的人。

2.        《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证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接警后,于2月25日,高洋、尤克刚等人在四中上学时被抓获。

3.        证人赵福天(别名赵佳印)在侦查阶段证实,高洋和我说他参与打仗了,他打校外的人了。在庭审阶段证实,我说高洋打人是因为公安打我了,我在公安机关没有说高洋和尤克刚打架了,我要看笔录,公安也没有让我看就打我。我就签字了。还证实,我在公安询问时说,高洋说打校外人了不属实,高洋他们从来也没有和我说他们打校外人的事。

4.        证人乔春平在侦查阶段证实,2月22日下午放学后我在“四川麻辣烫”屋里吃饭了,当时有我、我们班同学尤克刚、高洋,吃完饭我就回班了,尤克刚、高洋还在那屋里吃饭呢。尤克刚、高洋是否参与打仗我不知道。我不能证实尤克刚、高洋没有参与打仗。大约得有两个多月吧,尤克刚找过我,和我说如果公安局的人要是找我问那天打仗的事,就说我和他一直在一起吃饭了,吃完饭干什么了不知道。在庭审阶段证实,那天放学后,我和尤克刚、高洋在教室里疯闹了一会。之前赵福天来找尤克刚,让他出去,有人找他,他没去。我们疯闹了一会,就到校门口的麻辣烫去吃饭,我们三人吃完饭后出来时看见校门口有一帮人在吵闹,我们不想耽误时间,就回到教室了,直到上晚自习。还证实,赵福天上班找尤克刚说让他出去有点事尤克刚没有出去。我和尤克刚、高洋在班疯闹一会儿,然后出去吃饭,吃完饭我们三个就直接回班了,之后我们没有再出去过。

5.证人许立业在庭审阶段证实,那天放学后,我让同学付龙捎个饭包,我一直在教室里学习了,大约十多分钟,他给拿回来了,我吃完饭后不一会,就看见尤克刚、高洋、乔春平疯疯闹闹进来了,我印象中回来后他们仨人再没出去。还证

实,事发当天下午放学我一直没有出去在班级学习,让别人捎的饭包,我吃完饭后,大约过了一段时间,看见尤克刚、高洋、乔春平疯疯闹闹进了班级,然后就一直没出去,直到上课也没有人找他们。

6.证人张帅在庭审阶段证实,那天放学后,我到食堂吃完饭就回宿舍了,看见尤克刚和高洋、齐世龙在宿舍,不一会林志双踢门进来,就骂他俩:我打仗你们俩咋不下来帮我呢。尤克刚和高洋说打仗的事谁能帮你。还证实,案发当天晚上,我、尤克刚、高洋、齐世龙一同在寝室,林志双踢门进来指骂他俩:我打仗时为什么你们俩不去帮我。尤克刚、高洋说,这种事谁能去帮忙。

7.证人齐世龙在庭审阶段证实,那天放学后,我到食堂吃完饭就回到班级,过了大约五六分钟,看见尤克刚、高洋还有乔春平三人回来了。放学回到宿舍后,回来几个人,有尤克刚、高洋在屋。林志双踢门进来,骂尤克刚和高洋:我打仗你们俩咋不出来帮我。他俩说又不是啥好事,谁能帮你。林志双把他俩骂了。还证实,案发当天,放学我回班级后,尤克刚、高洋、乔春平回班级后没有出去过。晚上回到宿舍,我、张帅、尤克刚、高洋全在宿舍,林志双踢宿舍门进屋,指着尤克刚、高洋骂:我打仗时你俩为什么不去帮我。他俩回答说,又不是什么好事,谁能去帮你呀。

8.原审被告人崔伟吉在侦査机关第一次供述:我看见韩兴超和他爸妈三人打一个校外人,我过去帮忙打了几下,打仗前,我看见高洋、尤克刚、王亮在跟前了。在侦查机关第二次供述:我过去拉韩兴超了,没动手打。我们这伙有王亮、高洋、尤克刚,他们三个人都动手打对方咋打的我都没看清,我离他们挺远,天也黑。在检察机关供述:在第一份笔录中我供述打了对方几下因为公安人员打我了。我没看清王亮、尤克刚、高洋打没打仗,说看见他们三个人参与打仗是公安人员让我这么说的。在一审庭审时供述:我没有动手参与斗殴,打架时我在距离很远的地方站着。我没和高洋、尤克刚在一起。

9.原审被告人林志双在侦查机关第一次供述:我这伙人有尤克刚、高洋、王亮、崔伟吉动手帮我打仗了。在侦查机关第二次供述:崔伟吉、王亮、高洋事后对我说帮我打对方社会人了,当时他们怎么打的我没看见,尤克刚是否打对方我没注意,我当时挨打后就跑了。在一审庭审时供述:我让赵福天找尤克刚劝架,没有看清尤克刚来没来,也不知道他们找没找人。

10.原审被告人王亮供述:22日17时许,孙济让我去麻辣烫屋里,说有一帮一年级学生同林志双吵吵了,让我去助威,意思是帮忙打仗,当时屋里有高洋,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林志双当时在外面同一年级学生还有校外几个人吵吵。过不大一会,听外面打起来了,我出来时韩兴超被打跑了,林志双同一年级几个学生打起来,没打过就往学校院内跑,有几个人在后面追。我和崔伟吉、高洋三人看有人还追林志双,就往院里走要帮忙,还没等我们进院,有一个校外生冲我们来了,看样子要打我们,我们三人冲上去,把那个校外生打倒了。之后过来一个一年级学生,个很高,上来把高洋踹倒了,把那个校外生拽走了,我们三人回班级了。我用脚踢那个人后背几下,高洋、崔伟吉、尤克刚也用脚踢那个人身上了。

11.    上诉人高洋在侦查机关第一次供述:2008年2月22日17点钟,我到学校旁边的麻辣烫吃饭,看到外面打起来,我出去看热闹的时候,不知道谁说:“你们二年级学生站着这么多,看着自己年级学生挨打也不帮忙?”我听着不得劲,就要上去帮忙。有个校外人指着我说:“你有啥想法,不服你也上。”我上去打他,邻班的王亮也过来了,我俩一起把那个人踹倒了。这时崔伟吉还有高三的也过来帮我俩打那个校外人,正打着过来一个一年级的、长挺高挺瘦、长头发戴个眼镜的学生,上来踹我一脚,把我踹倒了,然后就跑了。等我起来就不打了,我就回班了。在侦查机关第二次供述:我打这人时王亮、崔伟吉等人也参与打这人了。在检察机关供述:我在公安机关交代我和王亮上去把一个人踹倒不属实,我不说的话,公安人员打我。打仗时我没到现场……当时我在麻辣烫屋里吃饭。在一审庭审时供述:我没有参与斗殴,我过去没有供认参与斗殴了,卷宗记载我供认过参与斗殴不是我说的,以前供认还签字画押但我没有看供述。在本院提审时供述:其没有参与打仗。

12.    上诉人尤克刚(唐明伟)在侦查机关第一次供述:我记得那天17点左右,我正在学校吃饭时’我班同学赵福天来找我说林志双要打仗,让我下去帮着看看,意思就是帮着打仗。我下去在学校门口看见林志双,他说跟马毳要干仗,现在没事了,马a走了,让我回去吃饭。我在麻辣烫吃饭时,听见外边有动静’出去看见有人打起来了,我们学校的学生能有二十多人打几个校外的学生,看见一个穿白色上衣的人,从后面拿出刀来扎一个老头,边打边往南边跑。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被学生给围住,我看是校外的,也上去用脚踢了。后来那个扎人的穿白色衣服的人打车跑了,穿黑衣服的人也跑了,他们好像是四个人都坐车跑了。我们学校有我、高洋、薛永吉(崔伟吉)、王亮,还有几个三年级的不认识的人动手打仗了。当时被扎伤的学生拿砖头要打穿白衣服的人时,被一个老头给拽住了,这时穿白衣服的人在身后把刀拿出来,那个老头一迎,扎着老头了,拿砖头的人打在穿白衣服的人脑袋上,当时就出血了。老头在道南躺下了,被扎伤的学生用手捂着肚子在道边截车。还有一个老太太,他们可能是一家的,开小卖店的。在侦査机关第二次供述:我和高洋、王亮、崔伟吉踢一个人。在检察机关供述:我在公安机关交代不属实,公安人员打我了。我没参与打仗。在一审庭审时供述:我没有参与斗殴。在本院提审时供述:我没有参与打仗。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文达、狄柏雷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毳、赵丰纠集他人与林志双等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斗殴,被告人雷文天、石杨、李文强、张雪原、尤克刚、王亮、崔伟吉、高洋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狄柏云、狄文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马聶、赵丰、林志双系首要分子,雷文天、石杨、李文强、张雪原、尤克刚、王亮、崔伟吉、髙洋均系积极参加者。田文达、狄柏雷杀人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马a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具有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情节,但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其法定代理人在庭审后即主动预交赔偿款人民币28,000元,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赵丰纠集多人参加聚众斗殴并由其纠集的人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应从严惩处。林志双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具有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情节,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视其犯罪具体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雷文天在马S的纠集下,积极参加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聚众斗殴犯罪,但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其法定代理人在庭审后即主动预交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文强、石杨、张雪原积极参加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聚众斗殴犯罪,但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参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尤克刚、王亮、高洋、崔伟吉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均属初犯、偶犯,视其参与聚众斗殴犯罪情节较轻’尚未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王亮、张雪原、崔伟吉均系高中在校学生及张雪原、石杨属未成年人犯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同时几人的亲属分别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0,000元,故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判处。马聶、林志双、王亮、张雪原、崔伟吉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狄柏云窝藏重大犯罪•分子,属情节严重,但其归案后认罪悔罪,视其犯罪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狄文明窝藏重大犯罪分子,属情节严重,但其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92条,第310条,第17条第1款、第3款,第57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尤克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高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判处情况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田文达、狄柏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巳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马聶、赵丰纠集他人与林志双等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斗殴,原审被告人雷文天、石杨、李文强、张雪原、王亮、崔伟吉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狄柏云、狄文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田文达、狄柏雷故意杀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聚众斗殴引发的案件,田文达、狄柏雷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刘亚芹、韩兴超经济损失等情节,对田文达、狄柏雷可从轻处罚;故田文达的辩护人以田文达具有家属积极赔偿,无前科劣迹等酌定从轻情节为由要求对田文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支持。对原审被告人雷文天、石杨、李文强、张雪原、王亮、崔伟吉聚众斗殴犯罪,原审被告人狄柏云、狄文明窝藏犯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高洋、尤克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予纠正。原审法院认定田文达、狄柏雷故意杀人,马聶、赵丰、林志双、雷文天、石杨、李文强、张雪原、王亮、崔伟吉聚众斗殴,狄柏云、狄文明窝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田文达、狄柏雷量刑欠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92条,第310条,第17条第1款、第3款,第55条,第56条,第67条第]款,第72条第1款,第6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第2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松刑重字初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六项、第七项,即被告人高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

人尤克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洋无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克刚无罪。

(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判处情况略。)

【评析】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高洋、尤克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因此,本案不能认定高洋、尤克刚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

本案能够认定高洋、尤克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要证据,一是高洋、尤克刚在侦査阶段的有罪供述;二是同案被告人林志双在侦查阶段曾供述,“高洋、尤克刚等人动手帮我打仗了”,并且林志双等人辨认照片后分别指认高洋、尤克刚为参与斗殴的人;三是同案被告人崔伟吉在侦査阶段曾供述,高洋、尤克刚等人都动手打对方了;四是同案被告人王亮证实高洋、尤克刚参与聚众斗殴的口供;五是证人赵福天在侦查阶段证实听高洋说参与打校外人了。

本案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问题:一是高洋、尤克刚在公安机关均供认参与斗殴,但在检察机关均以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为由翻供,并否认参与斗殴,一二审均翻供否认参与斗殴,总之,高洋、尤克刚先供后翻。二是同案被告人林志双在公安第一次供述尤克刚、高洋等动手帮助打仗了,第二次供述,高洋等事后对其说帮其打对方社会人了,但当时怎么打的没看见,一审庭审又供述,我让赵福天找尤克刚劝架,没看清尤克刚来没来,也不知道他们找没找人,总之,林志双不能确切证实高洋、尤克刚是否参与斗殴。三是崔伟吉在检察机关翻供:我没看清尤克刚、高洋等打没打仗,说看见他们参与打仗是公安人员让我这么说的。在一审庭审时翻供:打架时我在距离很远的地方站着。我没和高洋、尤克刚在一起。总之,崔伟吉先供后翻。四是证人赵福天在庭审阶段证实在公安机关证实听高洋说参与打校外人的证言是公安刑讯逼供,又出示证明材料并出庭作证否认公安证言,证实高洋他们从来也没有和我说他们打校外人的事。总之,赵福天先证后翻。五是在庭审阶段,证人乔春平、许立业证实高洋、尤克刚吃完饭就回班级了;证人张帅、齐世龙证实林志双因为高洋、尤克刚没有帮忙打仗还骂了尤克刚和高洋。

总之,尤克刚、高洋等在检察机关介人后至本院提审均翻供称未参与打仗。虽然一审采纳了王亮证实尤克刚、高洋等参与了打仗的证言,但证人乔春平提供两份证言证实尤克刚、高洋一直与其在一起。证人张帅、齐世龙均证实案发当晚林志双在宿舍指问尤克刚和高洋为什么不帮其打仗。再有,原审初审时判决认定……林志双找来尤克刚。并认为,林志双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原审重审时判决认定,“……尤克刚、高洋等闻讯赶到现场。并认为,林志双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原审判决认定林志双找来并纠集尤克刚聚众斗殴变化为认定尤克刚、高洋等闻讯赶到现场及林志双伙同他人聚众斗殴。此变化说明原审认定林志双找来尤克刚聚众斗殴的事实错误,进而,原审认定尤克刚、高洋等闻讯赶到现场又与上述证人乔春平、张帅、齐世龙三份证言存在显著矛盾。因此,本院全体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对高洋、尤克刚存疑无罪。

(评析人:吴从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胡云腾主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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