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从刘某破坏生产经营案看无罪辩护律师的辩点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302次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无罪裁判要点和理由: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升职目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个人升职”目的与泄愤报复等恶意目的截然不同,低价销售公司产品属于生产经营行为的一种方式而非破坏生产经营活动赖以正常进行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机器设备,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被告人贱卖公司产品,公司虽受到损失,但被销售的电脑产品的使用价值仍然存在,这与通过焚烧、砸摔电脑产品使电脑产品完全或部分丧失使用价值的毁坏财物的行为有本质区别,故被告人的行为亦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应当宣告无罪。

【案例来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刑初字第295

 【案情证据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俊,原系上海和雍贸易有限公司店长兼产品采购经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俊在担任上海和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雍公司)销售员、店 长、产品采购经理期间,于20083月至20095月,为追求销售业绩、获得升 职的个人目的,故意以低于和雍公司规定的限价价格,大量销售电脑产品,造成

公司亏损人民币6,105,695元。其中,200812月至20095月,被告人刘俊 以同样方法向程蓓蓓、王海燕、陶涛、闻中友销售电脑711台,造成和雍公司直接 经济损失人民币321,682元。被告人刘俊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有 自首情节,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俊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当,不 能以被告人刘俊的实际销售价与向和雍公司的报价之差认定和雍公司损失人民 币6,105, 695元,应以有证据证实的、被告人刘俊向程蓓蓓、王海燕、陶涛、闻中 友销售的711台电脑,认定造成和雍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1, 682元。

【无罪判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俊于200712月至20095月,先后担任和雍公司销售员、店 长、产品采购经理等职,负责和雍公司电脑产品的对外销售。

20083月至20095月,刘俊为了达到通过追求销售业绩、获得升职的 个人目的,违反和雍公司销售限价的规定,故意以低于和雍公司规定的限价价 格,大量销售电脑产品,而上报和雍公司的销售价格则高于和雍公司规定的限价 每台电脑人民币100元至200元。实际销售价格与上报和雍公司的销售价格一 般相差人民币每台电脑人民币700元至1000元左右。

因和雍公司有不成文的规定,当月向大宗客户销售电脑的货款可在两个月 后人和雍公司的账,被告人刘俊利用该疏漏,将后面的销售款等弥补前账。终因 销量过大,本人又无经济能力,致亏空金额越来越大。被告人刘俊造成和雍公司 亏损人民币533万元。

20096月,被告人刘俊在与和雍公司负责人谈话期间,主动陈述了上述 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俊在庭审中予以供认,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立案申请报 告》、《刘俊劳动合同》、《职务证明》、《零售订单》、《销售确认单》、《采购人库 单》、《应收款明细表》、王海燕等人出具的证明、证人王海等人提供的证言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俊在先后担任和雍公司销售员、店长、产品采购经理等职务期间, 出于扩大销售业绩以助个人升职的动机,违反公司规定的限价,擅自低于进价销 售电脑产品,其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刘俊的定性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人刘俊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判决无罪。

一、被告人刘俊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行为 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其他个人目的,必须与泄愤、报复的目的具有同质性,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 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产生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如因受 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与他人 发生冲突而心生不满,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 或与泄愤、报复具有同质性的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破坏的, 即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 经营的行为。破坏的对象必须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密切联 系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对象和生产工艺等。破坏的方法是各种各样的, 除了传统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毁坏种子、禾苗、未成熟的果实、切断电源 等方法外,还包括使用现代的破坏方法如干扰生产控制系统的指令、讯号、向电 脑释放病毒,改变科学配方或工艺流程,导致生产劣质产品或废品的行为。只要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足以使生产经营活动遭到干扰破坏,甚至无法进行,或 者使巳经进行的生产归于失败,即构成本罪。

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被告人刘俊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 面,均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是:第一,被告人刘俊用后销售 款填补前销售款的行为,足以推定其主观上没有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 而是明知自己无经济能力,采用低于和雍公司限价价格销售电脑,会造成和雍公司损失的发生,仍持放任的心态造成该犯罪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这与破坏生 产经营罪主观上必须具备直接故意是不相符的。第二,被告人刘俊主观上的目 的非常简洁明了,即通过追求销售业绩达到升职的目的。这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主观上必须具备泄愤、报复和与泄愤、报复同质性的其他个人目的也是不相符 的。第三,被告人刘俊虽然在客观上给本单位造成了人民币533万元的经济损 失,但本单位整个经营行为还在正常进行,经营活动未受影响,也未归于失败。 这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达到足以使生产经营活动遭到干扰破坏,甚至无法进 行,或者使已经进行的生产经营归于失败的结果是不相符的。第四,被告人刘俊 销售的电脑是和雍公司的商品,即成品。这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规定的犯罪对 象必须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生产工 具、生产对象和生产工艺等也是不相符的。

二、被告人刘俊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 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毁坏 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具体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公私财物价值和使用价 值毁损,并且希望这种毁损结果的发生。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 财物毁坏,这是本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其中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 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和使用 价值。

被告人刘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第一,被告人刘俊没有 使销售的电脑产品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丧失、部分丧失等故意。被告人刘俊对 其擅自低价销售电脑产品的行为会造成公司销售利润降低甚至亏本等的故意内 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第二, 和雍公司的电脑产品由被告人刘俊擅自低价销售后,公司确实受到损失,但被销 售的电脑产品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并没有因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它的价值和 使用价值仍然得以体现,这与通过焚烧、摔砸电脑产品使其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 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毁坏财物行为有本质区别。

据此,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俊无罪。

宣判后,被告人刘俊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无罪判决的解读及无罪辩护律师的辩点】

一、被告人刘俊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 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破坏生产经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 个人目的。对其他个人目的的理解,应遵循同类解释原则,必须作出与列举 的泄愤报复性质相同的解释,实践中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 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 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与他人发生冲突而心生不 满,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因此,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与泄愤报复具有同质 性的其他个人目的,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必备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刘俊以追求销售业绩和升职为目的,其主观目的既不能认定为 泄愤报复也不属于与泄愤报复具有同质性的其他个人目的”,故从主观方面 来看,被告人刘俊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 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的对象必须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对象和生产工艺等。破坏的方法多 种多样,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使生产经营活动遭到干扰破坏,甚至无法进 行,或者使已经进行的生产归于失败,即构成本罪。但本案中,被告人刘俊低价 销售的电脑产品系公司库存商品,并不是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的开单电脑等设 备,其行为不会也不可能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遭到破坏。因此,从客观方面来 看,被告人刘俊的行为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被告人刘俊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被告人刘俊为实现个人升职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擅自以低于限价价格销售公司电脑,对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具有主观故意,但被告人刘俊没有毁损电脑使用价值的故意。换言之,被告人刘俊主观上具有造成公司销售利润降低甚至亏损的故意,但该故意内容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损公私财物使用价值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刘俊低价销售公司电脑产品,被销售的电脑产品的使用价值并没有 因此全部或部分丧失,电脑产品的使用价值仍然存在。电脑产品不会因为被贱 卖而丧失其自身的使用价值,这与通过焚烧、砸摔电脑产品使其使用价值完全或部分丧志的毁坏财物行为有本质区别。

三、被告人刘俊的行为不符合相似犯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刘俊为扩大销售业绩,实现个人升职目的,滥用公司赋予销售员的职 权,以低于限价价格销售公司电脑,属于滥用公司职权的行为。但被告人刘俊是私企员工,不具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规定的特殊主体身份。

《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9 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第169条之一规定的背信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罪,均对擅自低价销售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上 述犯罪均要求特殊主体身份。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的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 有资产罪的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有所不同,目的是突出惩罚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同时也是基于对特殊主体人员 设置高于普通企业人员的廉洁、敬业标准的考虑。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体现了对上市公司涉及的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和对高管的高度信义义务要求。

综上所述,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升职目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并不符合现行刑法中任何罪名的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宣告被告人刘俊无罪。

(评析人:吴国强、孙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费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选编自胡云腾主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仅供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