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镜像复制法。顾名思义,就是以镜子反射的原理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2、思想、表达二分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3、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原则是指对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比照物(权利明确的正版计算机程序)对比和鉴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软件著作权怎么认定侵权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有哪些?
软件作为汇集制作者的心血的一项专用于数码产品中不可或缺的作品,是被包含于可申请专利范围之内的。那么专利侵权的相关法律也同样只用于软件吗?或者说软件著作侵权认定的范围与专利侵权范围法律规定是相同的吗?为了更好的解答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等一系列问题,整理了如下材料: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行为包括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
二、软件侵权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
所以软件本身不仅受著作权法 保护还被专利法保护。尽管关于软件创意的剽窃以及山寨问题层出不穷,但我国已逐渐开始重视包括软件在内的专利保护,相信以后这类软件剽窃案件就会少很多了。那么,以上就是整理的有关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的全部内容,望读者们觉得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