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什么

2021-09-10 来源:网络 浏览:863次

一、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宪法亦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主要包括: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近年来,随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发展,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授权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比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管理。证券业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其权力过去法律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而证监会并非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虽然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由过去的国家机关变为现在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但从权力的性质和权限上看,仍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一部分,与过去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职权和权限是一样的。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权力与过去该权力由国家机关行使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是相同的,如这部分人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以犯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践中,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管理职权进行了授权委托,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防疫站向食品卫生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接受委托的卫生防疫站方可以委托的卫生行政机关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显然这类组织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与委托机关中行使卫生行政管理的职权是一致的。故这部分人员滥用职权,情节严重时,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但由于聘用、借调等关系而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的人员,其行使的权力与在该国家机关正是在编人员的职权是相同的。

二、滥用职权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是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其中“徇私”属于犯罪动机,“舞弊”是指弄虚作假、玩弄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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