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

2024-10-09 来源:网络 浏览:200次
1.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存在;其次就是滥用职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2.滥用职权罪属于普通法条,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特别法时,在这种情况下应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例如: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4.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滥用职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报告编号:NO.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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