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刑法中所指的国有公司和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本罪的主体系在上述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使亲友非法牟利,而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属于背信罪的一种,背信罪是指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为谋求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违背其任务,致使委托人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重点要从行为人实施的背信经营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以上程度两个方面把握。
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在国有单位经办、管理、负责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便利,也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去制约、授意、左右他人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便利等。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行为人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以上程度,也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没有达到重大以上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现实中,不免有人靠着有人情关系,为此谋取一些非法的利益。但是国家对此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针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对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用刑法进行约束。关于“怎么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问题,就介绍到此,如有更多法律问题,可点击页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怎么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本罪与一般背信经营行为的界限,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考察:
第一,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第二、看行为人通过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如果行为人的背信经营行为未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达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数额是否巨大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为本条中并无行为人非法获利及其数额大小的规定,而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背信经营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因此,划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标准之一,应为行为人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在这里,国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大与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数额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笛雨品其至宋购门巳亲灰经营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询品、从而将求伎经营的损失转嫁给电仙、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显然是不同的犯罪结果,不应混为一谈。
第三,背信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此以外人员的背信经营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他们的背信经营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从犯罪构成特征看,本罪与贪污罪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一面,即两罪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化公为私、损公肥私型犯罪;但从法定刑设置看,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二者相差悬殊。因此,透过两罪在现象上的相似性,准确界定其本质区别所在,并由此进一步探讨近似犯罪的区分原则及一般认定方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从立法精神分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之所以在总体上明显轻于贪污罪,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亲友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一定的经营行为,付出一定的经营性劳动,这是其获取非法利益的客观基础;相对而言,贪污罪通常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侵占公共财物,其主客观方面的危害性更大。二是上述国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取的只是基于经营行为产生的利润,尽管经常表现为明显超出市场价格的暴利,但一般说来,利润通常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在一般社会观念上必有一定的数额限度。因此,该种非法牟取经营利润的行为对国有财产的侵害程度,较之贪污罪所表现的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则具有相对有限的一面。
基于这种分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甄别:一方面,应当考察非法获利者(即亲友)是否实施了一定的经营行为。对于在国有单位的购销活动中通过实施一定的经营行为牟取非法利润的行为,一般可以依法认定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反之,对于借从事经营活动之名,行侵占公共财物之实的行为,则可以考虑依法认定贪污罪。另一方面,还应当考察非法获利者(即亲友)所取得的是否属于实施经营行为的“利润”。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非法获利者也实施了一定的经营行为,如在国有单位的购销活动中参与实施了介绍货源或商品买家等行为,但其从国有单位所获取的已绝非从事经营行为之“利润”或从事中介活动之“报酬”,其非法所得与行为时的相应市价或报酬水平显著背离,以致达到了社会一般观念普遍不能认同为“利润”或“报酬”的程度。
概言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上述国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亲友实施一定的经营行为赚取非法利润为特点;相对而言,贪污罪则以国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让亲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特征。与此相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罪质主要表现为侵犯市场经济的正当竞争秩序和国家利益;贪污罪的罪质则主要表现为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综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标准是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