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
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
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
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诱、拖延解救工作。
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
如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
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
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
必须是因为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
虽有不解救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上,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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