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成立所需的法定条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一)犯罪构成之实体法律关系:本罪所侵犯的法益为社会主义道德风气;(二)情节构成要件:本罪于具体事实方面展现出聚众赌博或长时间以赌博为生计之行为方式。其中,所谓“聚众赌博”系指组织、煽动众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同时自己从赌局中榨取利益。此类当事人又被称为“赌博头子”,虽然他们可能不会亲自参赌;而称之为“以赌博为业”则是指沉湎于赌博难以自拔,长期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三)犯罪行为人的身份资格要求:本罪的主体范围广泛,凡是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作为本罪的行为人;(四)主观意识因素分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动机。也就是说,行为人之所以召集众人参与赌博或开设赌场,并非仅是寻求娱乐休闲,而是期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取金钱上的收益。换言之,尽管实施者可能未能如愿赢钱,甚至陷入经济困境,但这并不影响其在主观层面上对赌博罪构成要素的满足。【温馨提示】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华律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