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成立所需的法定条件

2024-03-11 来源:网络 浏览:80次

赌博罪成立所需的法定条件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
(一)犯罪构成之实体法律关系:本罪所侵犯的法益为社会主义道德风气;
(二)情节构成要件:本罪于具体事实方面展现出聚众赌博或长时间以赌博为生计之行为方式。其中,所谓“聚众赌博”系指组织、煽动众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同时自己从赌局中榨取利益。此类当事人又被称为“赌博头子”,虽然他们可能不会亲自参赌;而称之为“以赌博为业”则是指沉湎于赌博难以自拔,长期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
(三)犯罪行为人的身份资格要求:本罪的主体范围广泛,凡是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作为本罪的行为人;
(四)主观意识因素分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动机。也就是说,行为人之所以召集众人参与赌博或开设赌场,并非仅是寻求娱乐休闲,而是期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取金钱上的收益。换言之,尽管实施者可能未能如愿赢钱,甚至陷入经济困境,但这并不影响其在主观层面上对赌博罪构成要素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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