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认定原则与标准吸收犯,乃指一事实上包含两种或多种不同行为,但仅以其最主要、影响最为重大者作为唯一被视为犯罪之行为的类型。它包括如下几种常见情形:首先,重度行为往往会吸收轻度行为;其次,已经施行的行为常常会吸收预备阶段的行为;最后,主体行为通常会吸收从属行为。具体而言,当行为之间存在性质或程度上的差异,亦即重度行为与轻度行为相比较时,重度行为应当吸收轻度行为。其次,当行为人同时具备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的行为时,预备阶段的行为常被随后的实行行为所吸收。再者,如果某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最初是从犯角色,然而后来逐渐成长为骨干分子,那么这种情况就是该吸收犯按照吸收行为成立之后的罪名进行判定,不适用多项罪行并处罚的典例。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