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认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公司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职工。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其在履行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行为符合上述情况的,应按照我国《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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