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款规定了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即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业务的机构,未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血液和产品进行检验,或者违反其他相关操作规定,从而导致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或实际伤害的严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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