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乃指国家公务人员因工作疏忽导致严重后果,造成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害。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失职行为,即公务人员没有按规定尽到职责,敷衍了事,甚至违背命令,弄虚作假;另一种是不作为,即公务人员应负而不负责,故意纵容或放任,擅自离职或虽然在职但却不尽责。【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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