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于公司、企事业及非国有的机构、组织中职员职务活动所实施的监管制度;2.客观方面需满足以下条件:利用职权便利,向别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私利,且数额达到足以定罪的标准;3.犯罪主体特定化,须为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员;4.主观心态须为故意,即故意利用职务便利,意图获取或索取贿赂,并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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