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主管等人指示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亡,则应视作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共同犯罪是多人出于相同意图犯罪,他们的行为指向同一目的,相互配合,且与犯罪后果有关联。共同犯罪需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参与人数必须为两人或两个以上,参与者需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次,需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即各参与者必须都做出了与犯罪有关的行动;再次,参与者须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即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何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相关人员与肇事者明知已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却仍唆使、协助其逃逸,主观上显然是故意的。肇事者在相关人员的唆使下,对逃逸行为也持故意态度,形成了“共同逃逸”的故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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